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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双GP模式”下的权责及备案要点分析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私募基金“双GP模式”下的权责及备案要点分析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简称“新备案须知”),双GP模式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

在新备案须知仅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的情况下,双GP模式的空间在哪里呢?

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相关问题解读”课程给出了明确答案,可以!

但是,基金业协会也给出了明确的要求,需要说明设立多个GP的合理性;如果存在委托管理的情况,则GP和管理人需要有关联关系。

在管理人不超过一家的前提下,根据排列组合,双GP模式总共有:

  • 一家GP作为管理人,另一家GP无角色;

  • 一家GP作为管理人,另一家GP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两家GP都不作为管理人,一家GP作为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并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在上述排列组合中,双GP模式都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 不作为管理人的GP需要满足合格投资人要求,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低投资金额100万元。

  • 需要从设立的架构、原因、目的、必要性、承担的责任、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详细阐述设立双GP的合理性。

  • 不作为管理人的GP不能从事资金募集和管理的工作。

以上为双GP模式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明确指导,并且合规性也有了明确的要求,可供参照执行开展业务活动。

以上内容由腾博国际王小姐根据经验撰写,详情请点击主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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