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双GP模式基金备案要点分析(办理指南)
管理人是否必须由GP担任?
管理人作为受托管理基金的主体,其可以是合伙企业的GP,也可以是基金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实操经验及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规定,双GP模式下,通常由其中一个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如果委托GP之外的第三人担任管理人,必须提交GP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换言之,外聘的管理人必须为GP的关联方,且应当具有强关联关系。对于关联关系证明的标准,中基协对两种情况进行了说明:
(1)符合关联方会计准则GP与管理人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关系: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2)存在管理层任职关联关系:如管理人高管或关键岗位人员为GP的投资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17条的规定,管理人的高管具体指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管理人“关键岗位人员”通常是指基金的关键人、管理人的基金经理等。
下面和腾博国际王小姐一起来看下管理人和GP的定义: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大的投资收益。
GP(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管理人和GP的概念是在不同的情形下的,一个是对管理机构一个是对合伙企业。
双GP协会是一直能备案的。目前情况是如果两个GP都为管理人,协会在备案的时候,只能选择一个管理人机构作为基金的管理者,另一个管理人机构则只能作为GP存在而非管理机构。
二、双GP备案的情况分析
1、双GP都为管理人以及双GP单管理人,均由管理人备案
这种情况是*正常的,目前备案也没有什么限制,只要合理说明双GP的分工即可。
在双GP中,一个为管理人另一个为机构A,机构A与管理人也是不需要存在关联关系的。
管理费:由管理人收取;
业绩报酬:另一个GP可以适当收取
2、双GP均不为管理人以及双GP单管理人,均不由管理人备案
这种情况下,需要以委托管理的方式给管理人管理,同时GP要和管理人有强关联关系。
①GP和管理人存在股权交叉40%以及1/3以上
②管理人的高管以及团队成立有限合伙担任基金的GP(有限合伙的认缴资金要在1%以上,以及人员要是管理人的人员)。
管理费:GP和管理人有关联也能拿管理费,但是目前协会备案通过*多的还是管理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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