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98307922
首页 > 新闻中心 > 私募股权基金双GP模式设立疑难问题解读!
新闻中心
私募股权基金双GP模式设立疑难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双GP模式的出现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三种,其中有限合伙制私募以其设立程序简便、运作机制高效、利益分配灵活、税收成本优惠的突出优势,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的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 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监督权、管理建议权、财务知悉权等,但不参与公司管理。有限合伙制传统典型的架构即为一名 GP 和多名LP组成。根据市场需求和基金模式创新,双 GP模式业态不断展现。

    双GP模式一方面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在利益诉求、管理决策参与程度等责权利的博弈权衡结果,另一方面也能在管理合伙事务的过程中使各GP取长补短、合力共赢,*大程度管理好合伙事务,维护投资人*大利益化;同时也是无牌私募机构避开监管或开展业务的资质“通道”需求,在双GP模式下以通过该模式,凭借持牌基金管理人的资质通道,在有效时间内完成从资金募集到项目投资的一系列操作。

    双GP在基金架构中的几种形式

    (一)两名GP(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都为同一主体,即每名 GP 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都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二)一名GP(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另外一名只担任基金管理人,两名 GP 都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三)一名GP(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具备基金管理人牌照;另一名 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具备基**照。

    (四)一名 GP担任基金管理人、具备基**照;另一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具备基**照。

      在双 GP 基金架构下,两名GP一般为合作关系,只是内部分工不同。一般在协议条款中,会对两个 GP 的权限进行划分、界定。对于均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双 GP,更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和利益 ,以免管理混乱和权责不清。

      双GP操作模式图解

  1、双GP,GP1为管理人


  在该模式下,至少GP1是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同时GP1需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GP2可以是已登记管理人,也可以是未登记机构,可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不担任执行事务人而仅为普通合伙人。

  本架构安排的核心点在于管理人与基金相互“绑定”,管理人出资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要求:

  (1)GP2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当GP2同属已登记私募机构时,GP2是否应满足认缴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要求,目前存在不确定性。

  (2)若GP2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需注意GP2的职责权限范围不得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事宜,否则存在“架空”GP1的嫌疑。

  GP2仅可执行普通的合伙事务或非基金事务,例如工商登记、变更、聘请中介机构、监督资金流向等。

  2、双GP,委托第三方管理人管理

  模式一:


  模式二:


  上述两种模式的核心点在于,管理人并未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未与基金“绑定”,为独立第三方。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简称“新备案须知”),双GP模式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

  在新备案须知仅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的情况下,双GP模式的空间在哪里呢?

  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相关问题解读”课程给出了明确答案,可以!

  但是,基金业协会也给出了明确的要求,需要说明设立多个GP的合理性;如果存在委托管理的情况,则GP和管理人需要有关联关系。

  在管理人不超过一家的前提下,根据排列组合,双GP模式总共有:

  一家GP作为管理人,另一家GP无角色;

  一家GP作为管理人,另一家GP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两家GP都不作为管理人,一家GP作为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并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在上述排列组合中,双GP模式都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不作为管理人的GP需要满足合格投资人要求,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低投资金额100万元。

  需要从设立的架构、原因、目的、必要性、承担的责任、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详细阐述设立双GP的合理性。

  不作为管理人的GP不能从事资金募集和管理的工作。以上为双GP模式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明确指导,并且合规性也有了明确的要求,可供参照执行开展业务活动。

     总结
   ①双管理人可以备案,但工商层面只会显示管理机构;
   ②双GP备案根据备案主体不同,所需要材料也不同;
   ③在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上的收取,管理费由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如何分配是可以设计的。

  以上内容由腾博国际王小姐根据经验撰写,详情请点击主页咨询

  腾博成立于 2005 年,是一家集全球商务、科技、投资于一体的企业高端服务提供商,秉承着贴心服务创造价值的核心理念,在严格风控的前提下, 为全球企业提供战略定位、政策咨询、财税代理、行业准入、跨境通行、金融牌照、全球布局等多元化服务。作为深圳早期深耕商事服务行业的企业之一,腾博拥有丰富的价值沉淀与社会资源,并一直遵循专业态度与卓越服务准则,致力为企业的发展作 出重⼤贡献。截至目前,已成功为超 10 万家企业及个人提供优质的金融与商务服务。






核心提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注册,私募股权基金注册
刚发布的文章
联系方式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绿景红树湾壹号1805
  • 电话:0755-88988989
  • 手机:13798307922
  • 联系人:Ida
新闻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