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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管理人设立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附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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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11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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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管理人设立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附办理指南)

私募管理人名下成立的分公司:

● 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不需要到中基协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 募集资金时,要以私募管理人(不是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统一募集,分公司不能单独对外募集。

● 审计报告与总公司一起出。

● 法人可以兼职,其他高管和员工不能兼职。

私募管理人名下的子公司:

● 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如果要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需要到中基协进行登记备案(但是目前来说,如果同一实控人要再设立第二家同类型的公司,需要说明设立的合理性等内容);

● 拿到管理人登记资格之后,募集资金时,可以单独对外进行募集。

● 审计报告单独出(也有合并报表的情况)。

● 员工不能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基本要求解读

登记要点主要包括:

(一)公司名称要突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二)经营范围要明确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三)出资人及实控人要清晰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其中,对于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近5 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近3 年不存在重大失信记录,若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 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四)资本金要充足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对于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五)高管人员要专业

      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对于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还应具备3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高管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近5 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近3 年不得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近3 年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何为专业化管理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是否可以异地经营?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四、登记完成后应注意什么?

      (一)持续展业要求。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 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疫情期间,首发产品期限扩展至12 个月),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存在超过12 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持续内控要求。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应当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应当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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