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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QFLP外资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及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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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11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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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QFLP方案主要优势:

  1. 企业可一次性实现意愿结汇,无需每次投资进行FDI登记

  2. 境内结汇资金可通过下设投资管理SPV再投资于境内被投企业,QFLP基金及投资管理SPV仍会被视为外资合伙企业,但其参与投资项目公司的公司性质为内资企业,从工商登记角度考虑,可不影响被投企业性质,提高投资便利性。

  3. 为企业节省税费:

  在区内设立的QFLP基金和投资管理SPV均为有限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QFLP基金和投资管理SPV均无需在境内缴纳所得税,仅需在QFLP基金将利润汇回之前按10%税率,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因此,设立QFLP基金架构不会给企业新增任何税收负担。

  QFLP天津自贸区设立流程:

  **,功能区审批(区域有权机构,一般是金融局,今年调整取消研判会)

  (原研判会流程:招商部门汇报情况--金融局、发改局、市场委三个部门参加新区研判会---形成会议纪要给新区市场委--启动注册/变更。)

  主要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考察表

  二、项目情况介绍

  三、投资方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拟出资相关决定(法人股东需提交)3、上年度审计报告和*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4、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出资实力相关证明;

  四、拟任管理团队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

  第二,工商注册(2个工作日左右)

  各地QFLP申请政策对比

  一 、北京市

  **,联审:金融局、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二,管理人要求: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人民币、金融企业控股、管理人备案

  第三,基金要求: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管理人可认缴一定比例;

  第四,基金运营:必须托管、必须备案、规模控制

  第五,托管银行需要定期向联审部门报送资金流,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六,投资范围:

  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

  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参与

  投资境内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政策依据:2021年4月8日,《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

  2022年4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深化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 、广东省

  联合工作机制(证监会、外管局、金融局、管委会)、管理人备案、基金备案+托管、一般要求管理人注册

  在本地(豁免条件:50%以上投资大湾区实体、知名(入选标准普尔、清科等机构)管理人)、额度控制(核

  定管理人额度,所有管理基金额度不能超过);开立QFLP专用账户(用于收付外汇)、单笔投资收益不需要完

  税证明,只需要承诺函和资金来源证明,就可以办理投资收益汇出,清盘时需完税。

  投资范围:非上市公司股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不得投资负面清单、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政策依据:2022年4月12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

  点管理暂行办法》(穗金融规字【2022】1号)

  三、海南省

  **,免联审(有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推荐函即可)

  第二,零门槛(无注册资本门槛)

  第三,七不得 (不允许投资范围)

  (1)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2)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3)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4)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 款或担保;

  (6)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7)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政策依据:2020年10月27日《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管理办法》

  与天津对比劣势:境外LP注册文件需要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

  四、深圳市

  **,联合会商审核:

  发改委、商务局、市场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深圳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建立联合会商制度。

  第二:投资范围

  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

  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

  他业务。

  第三:基金管理

  基金备案、管理人备案

  政策依据:《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深金监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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