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QFLP外资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条件及办理指南
关于印发《佛山市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了《佛山市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佛山市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促进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2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 723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
23 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本指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高新技术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市场准入必须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政策。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各区实际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政策, 自行制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条件,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风险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和合伙制。登记申请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原则上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使用规范性表述的企业名称和营业范围。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名称中应当加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经营范围原则为“股权投资”。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名称中应当加注“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原则为“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名称中应当加注“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字样, 经营范围原则为“创业投资”。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名称中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原则为“创业投资管理、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
第七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服务,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优化设立程序和业务流程。佛山市基金业协会应当与拟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强对接沟通,提供商事登记注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等沟通协调服务,指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办理商事登记注册环节已基本满足登记备案条件,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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