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办理条件及流程
融资性担保的含义: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 持续经营3年以上,zui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②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高管人员应具备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1)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高管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2)从业人员应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 持续经营3年以上,zui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②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高管人员应具备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1)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高管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2)从业人员应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
(4)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5)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6)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分支机构在保余额的10%。
2.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上述条件办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地或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2.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子公司,应当增加不低于新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10%的注册资本。
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
(4)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5)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6)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分支机构在保余额的10%。
2.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上述条件办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地或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2.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子公司,应当增加不低于新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10%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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