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按照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按照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020年2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公布并执行,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的登记备案制度。
从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从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私募行业由证监会监管,由证监会委托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的登记备案。
管理人主体设立后,应在基金业协会网站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信息等。
管理人主体设立后,应在基金业协会网站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信息等。
其中,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企业性质、组织形式、办公地址、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营业执照、员工人数等。
高管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证件号码、从业资格、学历和工作经历等。
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国籍、证件号,机构股东的名称、企业性质、组织形式,以及股东的认缴金额、比例,实缴金额、比例等。
高管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证件号码、从业资格、学历和工作经历等。
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国籍、证件号,机构股东的名称、企业性质、组织形式,以及股东的认缴金额、比例,实缴金额、比例等。
产品的结构是产品设计中zui重要的要素之一。
产品结构可分为结构化(分级)和平层(非结构化)。
产品结构可分为结构化(分级)和平层(非结构化)。
(一)结构化(分级)产品结构
2016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或“新八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备案3号》)。
但是,这两份文件并不适用于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的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私募资管备案3号》“风险补偿”是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资管新规》中提出“分级资产管理产品”,其定义为“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对于一个典型的分级私募基金产品,其基金合同中既会约定投资者不按照份额比例承担亏损,也会约定投资者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和分配收益。
实际上通常会从产品收益分配的条款设置本身即可认定其是否属于结构化产品。
因此,即使不存在劣后级份额的风险补偿,也可能构成分级产品。
但是,这两份文件并不适用于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的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私募资管备案3号》“风险补偿”是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资管新规》中提出“分级资产管理产品”,其定义为“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对于一个典型的分级私募基金产品,其基金合同中既会约定投资者不按照份额比例承担亏损,也会约定投资者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和分配收益。
实际上通常会从产品收益分配的条款设置本身即可认定其是否属于结构化产品。
因此,即使不存在劣后级份额的风险补偿,也可能构成分级产品。
《资管新规》要求,“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关于为优先级投资人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可具体体现为: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关于为优先级投资人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可具体体现为: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私募资管暂行规定》及《私募资管备案3号》的下述规定:
(1)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2)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3)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产品异化为优先级投资者为劣后级投资者变相提供融资的产品;
(4)管理机构应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金方向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zui终投资方向符合杠杆倍数的限制。
(二)平层(非结构化)产品结构
在平层(非结构化)产品结构中,不存在优先和劣后的区分,所有投资人承担同样的风险和收益。
私募基金募集成立后,产品应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备案平台上进行产品的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及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信息。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宣传推介
1. 不得公开宣传
公开宣传的表现: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为避免认定 “公开宣传”,管理人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如无上述程序或程序不完整(例如仅有合格投资者承诺函而无调查问卷),则管理人只能向投资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基协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为避免认定 “公开宣传”,管理人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如无上述程序或程序不完整(例如仅有合格投资者承诺函而无调查问卷),则管理人只能向投资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基协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2. 宣传禁止事项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zui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zui佳”、“规模zui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二)资金募集
1. 合格投资者确认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zui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同时,下列投资者视为当然的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
2. 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
契约型、股份公司型私募基金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型、有限公司型私募基金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下列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
下列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 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投资人签署基金合同后,应有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冷静期满,募集机构应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确认,冷静期内的确认无效。
同时,冷静期内,投资人可以选择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即回访确认成功前,募集户中的资金尚不属于基金财产。
冷静期满,募集机构应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确认,冷静期内的确认无效。
同时,冷静期内,投资人可以选择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即回访确认成功前,募集户中的资金尚不属于基金财产。
特殊情形:
(1)如下投资人享有特权,可不经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即无需签署风险调查问卷、无需进行风险测评、无需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可不签署《风险揭示书》;可不提供资产或收入证明;认购单只产品的金额可低于10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可低于1000万元,自然人投资人可不必满足金融资产300万元或近三年年均收入50万元要求;可不适用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③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④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投资人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设置冷静期并无需回访确认。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是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
其运作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募集资金、选择项目、投入资金、退出获利。
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zui后一环,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股权转化为资本形式从而获得利润或降低损失的过程。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运作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募集资金、选择项目、投入资金、退出获利。
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zui后一环,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股权转化为资本形式从而获得利润或降低损失的过程。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IPO
首ci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当被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后,私募基金逐渐减持该公司股份,并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
IPO 可以使投资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盈利性和流动性。
IPO 可以使投资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盈利性和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