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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人在深圳如何设立私募基金公司(2022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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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30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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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人在深圳如何设立私募基金公司(2022年新规)

深圳和广州给予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QFLP国民待遇,珠海对港澳投资者相应放宽要求

综上可见,粤港澳大湾区QFLP准入办法已经逐步优化和调整,外汇管理限制以及相关政策呈现出从*初的严格限制到逐步放宽再到国民待遇的趋势。广州市在2019年*早放宽要求,除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外,广州市QFLP政策给予基金管理人及QFLP以国民待遇。本次深圳市新修订的《试点办法》对境外投资者在深圳设立QFLP和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大幅度放开了政策限制,对于《试点办法》不再进行限制的方面,境外投资者设立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QFLP时仍应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因此,深圳市与广州市基本上均实现了国民待遇。同时,从珠海的QFLP试点政策可以看出,珠海市对港澳投资者也相应放宽要求,并针对澳门投资者进一步适当放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环境、金融环境以及对外开放大环境的不断更新,将为外资借助QFLP投资境内资产、进一步参与和开展基金业务提供更多便利。

2022年深圳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新规要求

随着2022年的到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监管日趋严格,中基协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审核愈加规范,许多私募基金机构在备案时对于高管的要求不够清楚而导致备案失败。因此,本文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时对于高管相关要求与常见问题进行整理,以供即将私募基金行业人员参考,对于全国各地注册私募基金公司条件与税收政策不了解,均可一同探讨,知无不言。

Q: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通常包括哪些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对于高管范围的界定,笔者认为应作扩大解释为宜,一是防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事项反馈,二是扩大对基金管理人任职人员基本情况核查,有利于健全治理结构,合法规范经营。

Q: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要有几名?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副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Q: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

Q:高管是否均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

否。非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它高管未做强制性规定。

Q: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辞职的人员能否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

可以,但前提是需参照适用3个月的“经默期”的要求。

Q: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是否需要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要求高管尽量专职,故高管尽可能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对高管和基金管理人是双赢的,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人用人制度合法规范运营,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Q: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诚信状况”主要有什么要求?

根据实践经验,认为高管一般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存在尚未了结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近三年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形;

(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9)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10)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1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12)在“信用中国”网站存在不良记录;

(13)其他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等。

以上内容由腾博国际王小姐根据经验撰写,详情请点击主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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