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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QDLP试点管理企业注册需要实际租赁办公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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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1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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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一、海南QDLP设立向谁申请?

  第·一,要了解海南QDLP的试点工作是在海南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由海南省金融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参与。其中,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证券监管委员会、发改委、商务厅等(相关部门以上均为海南地方部门),因此海南QDLP是基金公司直接向海南省金融局申请。


二、海南QDLP具体流程是什么?

  1.根据我们已明确了解,海南QDLP注册直接向海南金融局提交申请和资格审批,除首批试点企业需要海南省政府同意外,其后试点企业由省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外汇管理,省市场监管,证监、发改、工商等部门共同审核通过。

  2.这里我们主要把在海南新注册的基金管理人作为重点,得到准书面试点意见后,直接带着书面意见(即同意)到省市场监管机构办理登记,并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成功后,在省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发起设立一个或多个QDLP基金。

  4.如果QDLP基金是法人或合伙企业(不包括契约型)的基金,应凭准许试点的书面意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并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5.申请人获得试用期和对外投资额度后,持准许的试点书面意见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

  6.后面的步骤就是购买离境。监管机构在办理资金汇出之前,审核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

  蕞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海南QDLP注册方式不同于QFLP,其审核流程比较复杂,等待时间也较长。另外,基金公司在海南做QDLP,基金管理人和QDLP产品必须在海南注册。对于海南QDLP申请有疑问,可以一起讨论。

将QDLP企业分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两类,合格基金管理企业和存续基金管理企业都可以申请试点资格。

  附件:海南QDLP对外投资范围。

  按照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试点基金可进行以下资产投资业务:

  1.非上市境外公司的股权和债券;

  2.境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债券;

  3.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在境外证券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

  4.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

  5.境外商品,金融衍生产品;

  6.其他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领域。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以孰早者为准)全部缴足;

(二)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在*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三)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四)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满足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且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存续经营的境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试点基金

第十一条  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约型等形式。

第十二条  试点基金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形式;

(二)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且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试点基金境外投资应按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如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试点基金可以自有资金开展如下投资业务:

(一)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

(二)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三)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四)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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