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philanthropic foundations),以私人财富用于公共事业的合法社会组织。慈善捐赠自古就有,基金会形式于20世纪在美国兴起。一般为自治机构。旨在资助诸如教育、科学、医学、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公共服务项目。有的为业务机构,聘有专职的科学研究和服务人员,在某些领域从事活动。通常只是一种慈善捐赠组织或非营利社团。基金有的来自个人遗产或赠品,如美国史密森氏学会;有的是工商企业或家族捐款,如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和福特基金会;有的是连续捐赠,如洛克菲勒基金会。
一、设立慈善基金应当向谁提出申请?
1、向哪一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根据《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也就是不仅要取得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的同意,还要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2、向哪一级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需要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慈善基金会包括: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慈善基金会包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属于需要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审理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二、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三、法律对慈善基金会如何运营有什么要求?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五条中明确,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因此,新设立登记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成立登记满两年后方可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且须满足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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