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自贸港QFLP设立绿色通道(办理指南)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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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明确投向
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规定,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为导向,投向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实体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或直接投资于实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5. 明确可作为FOF基金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参投基金应直接投资于实业项 目。
6. 明确托管要求
试点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基协相关要求办理托管。
解析:根据《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的规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托管要求为:(1)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2)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3)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4)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不强制托管,但须在基金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财产安全保管及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五、试点申请
1.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2.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3. 建立服务澳门企业的绿色通道
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支持粤澳跨境金融合作(珠海)示范区建设,建立服务澳门企业的绿色通道机制,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试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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