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办法》。
《办法》所指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而金融租赁公司不在其中。
五类业务不得开展
《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做了约定。具体包括五项:
1
融资租赁业务;
2
经营租赁业务;
3
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4
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5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办法》还列出了负面清单,五项业务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的:
1、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3、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
5、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对于租赁物的范围,《办法》明确表示,除非另有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就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中指出,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需要在制度层面统筹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实现同类业务在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统一。为此,《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这些设定是融资租赁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既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
《办法》新增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对于这些指标的设定,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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