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实质性运营规则的具体内容。
重点内容
● 公告仅适用以下三种对象
1.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的居民企业
2. 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
3. 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注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不同适用对象的适用条件
1.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
(1) 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无自贸港之外分支机构
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全部项等在自贸港,其以上四项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除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在自贸港之外存在分支机构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2. 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
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3. 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留存备查规定
符合实质性运营并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归集整理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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