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6日,海南省金融监管局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证监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该文件有诸多的亮点,比如准入“零门槛”,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以及采取“推荐函”简易申请方式,并在政策中提到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政策。本文将根据海南的具体实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解读海南的QFLP政策。
目录 一、股东 二、组织形式 三、三种模式 四、双落地要求 五、QFLP基金 六、税收政策 七、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与禁止投资事项 八、资金托管与外汇资本金利用 一、股东 · 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规定,海南对于境内外投资者(股东/合伙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从侧面反映出,在对股东的要求上,海南的试点政策较为宽松。 二、组织形式 · 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规定,海南QFLP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制,也可以采用合伙制。 三、三种模式 · 目前QFLP有三种模式,一是“外资管外资”模式,即外资基金管理人仅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管理外资基金;二是“外资管内资”模式,即外资管理人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基金,管理人民币基金;三是“内资管外资模式”,即内资基金管理人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设立基金,管理境外资金。 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规定,海南支持以上三种模式在海南的推行。 四、双落地要求 · 所谓的双落地要求,是指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必须注册在当地。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规定,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必须注册在当地,换种角度而言,海南QFLP实行双落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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