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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珠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对高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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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1-1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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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珠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对高管的要求

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珠海市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注册资本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在自企业成立日起两年内到位。股东/合伙人

港澳投资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200万美元等值货币;澳门企业或个人可适当放宽要求,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审定;(2) 持有所在地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非港澳境外投资者满足以下两者之一:(1) 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2) 持有境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高管应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一)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二)有二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四)在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上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

经领导小组认定,在珠海市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注册资本:

港澳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认缴出资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且资金来源合法。

其他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认缴出资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且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人(境内/境外):

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境内外有限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2)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时,该实际控制人的出资占比不超过50%。

投资范围:

应当投向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实体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或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进行投资,市级以上战略合作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专项的项目型基金方式投资于实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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