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QDLP基金的管理人的设立要求(办理指南)
- 对QDLP基金的管理人的设立要求 -
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琼金监﹝2021﹞37号)(以下简称“《QDLP暂行办法》”),在海南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理解为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如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以下简称“QDLP管理人”)的要求为:
1.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
2.注册地点:海南;
3.QDLP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以孰早者为准)全部缴足;
4.出资能力:QDLP管理人的境内外出资方需向基金业协会充分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
5.QDLP管理人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在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6.QDLP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7.QDLP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满足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且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8.存续经营的QDLP管理人,应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拟新设立的QDLP管理人,取得省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后,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尽快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审核高管履历、股东出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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