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指南)
投资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主要包括自然人、公司及合伙企业三大类投资者,主要涉及所得税、增值税两大税种。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2019年11月11日),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免税政策。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确认如下:具备私募管理人资格的GP1虽然担任基金管理人,但并不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2未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个人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由于考虑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上述收益已被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故对个人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 |
| | 1.持股期≤1个月,按股息红利全额的 纳税; 2.1个月<持股期≤1年,按股息红利的 50% 纳税; 3.持股期> 1 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50%征税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同非限售股。 |
| | 1.持股期≤1个月,按股息红利全额的 纳税; 2.1个月<持股期≤1年,按股息红利的 50% 纳税; 3.持股期> 1 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转让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在 2019 年 7月1日 至 2024 年6月 30 日之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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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参考:财税[2012]85号、财税[2002]128号2.3、财税[2018]177号、财税[2019]78号、财税[2015]101号。
如果是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根据财税[2000]91号以及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及转让中取得的所得,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增值税涉税分为基金分红收益、份额转让收益、份额赎回收益及买卖限售股的收益四大类。
基金分红收益,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而实务中大部分基金都为非保本基金(财税[2016]140号文)。基金份额转让收益,公司或合伙企业转让基金份额取得的价差收入,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免征增值税。基金份额赎回收益,封闭式基金份额赎回收益,属于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收益,不承诺保本,不缴纳增值税;承诺保本,需按“贷款服务”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财税[2016]140号文)。开放式基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并无明确的税法规定,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买卖限售股,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买入价的确认参照国税公告[2016]53号、[2019]31号、[2020]9号等相关规定。 税收优惠:
由于现行税收法规政策未对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公募与私募的类型进行区分,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形式出现在证券投资有关税收法规出台之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适用,需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此文不再对税收优惠进行展开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