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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QDLP试点基金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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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0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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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开展QDLP试点|QDLP试点基金申请指南

11月2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网发布《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继深圳后,广东全省范围均可开展QDLP试点。

在此之前,广东省内仅有深圳地区可开展QDLP试点,省内其他地区的投资主体仅能通过QDII、沪港通、深港通等渠道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试点获批后,省内投资主体通过QDLP投资海外市场,不仅可投资于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还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

QDLP是什么?QDLP试点是指经认定的境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境内设立试点基金,向境内合格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境外投资。

据悉,2012年4月,外汇局批复同意上海率先启动QDLP试点,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2016年,进一步允许QDLP直接投资于境外市场或通过境外基金(FOF)投资于境外市场。

QDLP试点申请条件

01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2年内全部缴足;

02

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形式;

03

管理人员: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0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2)上年度基金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或等值外币。(内资基金管理企业如为持牌金融机构则无此要求)

05

存续经营的内资基金管理企业,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

目前,外汇局已经批复同意深圳、天津、青岛、北京、海南、广东、江苏、重庆等地开展QDLP试点。此次,《暂行办法》发布意味着,广东全省可全面开展QDLP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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