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QFLP基金设立指南(办理指南)
QFLP(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股权基金的出资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
QFLP制度,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比照已经实行多时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前者是针对股权投资,后者是针对证券投资,但都可视为在现行中国资本和金融项目不开放的情况下外资投资中国市场的途径。
纵览各地区QFLP政策,可以发现主要包括试点条件;试点申请(涉及到主管部门、申请流程、准备的文件、出具的文件);试点管理(工商登记、中基协登记和备案、相关证明);试点运作以及监督管理等几个重要环节。
一般申请试点的材料(均需根据当地试点政策核对)需要包括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GP和LP及高管证明材料、境外投资者的证明材料、个人投资者的财产和收入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名称申报相关文书复印件、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以及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等等。
(一)主管机构及出具的相关文件(受理申请与认定部门)
1、由于QFLP不仅仅是单纯的私募机构,而是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时的过渡之举,因此其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如地方金融办、发改委、一行两会一局的派驻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通常情况下,多数地区一般会设置工作小组、领导小组或建立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备案办等,以负责协调各单位之间的评审认定。不过也有些地区并未建立这一机制,如海南、广西、雄安新区等。
2、大多数地区的QFLP试点日常办公室设立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负责审查申请、出具意见、备案管理等,QFLP试点的发起人可以通过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递交申请文件。同样这里也有例外,如天津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市发改委、贵州为省发改委、厦门为区监管部门等。
3、发起人在向主管部门申请时,主管机构一般会出具诸如认定文件、同意函、书面推荐意见、试点资格文件等,而发起人拿着上述文件后便可以进行工商登记、在中基协进行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
4、一般各地区均会明确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文件的受理时限以及受理后的评审时限(如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进行评审、30个工作日内给出评审意见等),以在流程方面体现当地的政策优势。
综上,一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前的地方金融办)是QFLP的主管部门,因此在申请过程中如有相关疑问(特别是流程、顺序以及时限),应通过加强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沟通来改进,毕竟目前的QFLP试点政策在实操上可能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细节问题。
这也说明,政策层面是将QFLP归为地方类金融机构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QFLP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包括申请设立、存续管理、退出管理、风险退出等),同时意味着QFLP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的注册地均应在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