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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务签证办理指南(签证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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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2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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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签证)香港澳门公务签证办理指南

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

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中国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一、外国人赴华须申办中国签证

除按有关协议、规定免办签证等情况外,外国人在进入中国前需申请并办妥中国签证。

赴华前,应检查签证是否有效。如签证过期或入境次数不足,应重新申请签证。

二、中国签证种类

中国签证种类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主要分为:

(一)旅游、探亲签证(“L”字签证):发给赴华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短期赴华的外国人。

(二)访问签证(“F”字签证):发给应邀赴华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和进修、实习等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的外国人。

(三)学习签证(“X”字签证):发给赴华留学、进修或实习停留期满6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四)工作签证(“Z”字签证):发给赴华工作、商业演出或进行学术交流的外国人,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五)乘务签证(“C”字签证):发给赴华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外籍国际列车员、机组人员和海员。

(六)记者签证(“J”字签证):分“J-1”、“J-2”两种。“J-1”签证发给赴华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J-2”签证发给临时赴华采访的外国记者。

(七)过境签证(“G”字签证):发给过境中国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机场停留超过24小时或出机场的外国人。

(八)定居签证(“D”字签证):发给经批准赴华定居的外国人。

三、中国签证的有效期、入境次数和停留期

(一)签证的有效期(“Enter Before”),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二)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

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三)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长天数,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长天数。

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而未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情况,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持证人遇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时,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要求请查询当地公安机关网站)申请延期(但不一定会被批准)。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办理签证延期。

在华工作(持“Z”字签证)、学习(持“X”字签证)、定居(持“D”字签证)人员及常驻记者(持“J-1”字签证)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外交、领事机构常驻人员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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