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5月13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细则一共七章48条。除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管规则、支持政策等进行明确外,也明确提出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再兼营商业保理业务。
广东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变更和注销
此次《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出台稿中特别提出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融资租赁公司在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时,应事先报告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这意味着未来融资租公司的注册和变更登记审核将更加严格。其中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一)名称中是否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注册资本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实缴到位,资金来源是否为出资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股东信誉是否良好,具备与其出资金额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信誉状况良好,并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的;
(六)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七)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按规定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
此次意见稿微调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明确禁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等非租赁相关的业务经营。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如下: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有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另外,第十六条 【过渡业务管理】明确提出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再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存量业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