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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无视静默期规则出任基金公司高管会导致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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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1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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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经理无视静默期规则出任基金公司高管会导致什么后果?私募基金公司高管硬性要求解析!

 

基金业所谓3个月的“静默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此期间不得在其他公募基金管理的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的有关“静默期”的解答中首ci提及私募,基金业协会要求,“对从公募基金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

 

私募基金注册高管任职要求

1、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这2名高管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认定条件:

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zui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这意味着少于5人的私募将无法完成备案,后期私募的注册门槛和运营门槛均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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