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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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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16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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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6晚间,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更新重磅通知!

 

 

通知秉承证监会私募新规精神,对市场上引发热议的公司名称以及经营范围的“新老划断”进行了详细阐释。

 

新老划断标准:

 

1、1月8日新规之后首ci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按照新规要求整改。

 

2、新规前已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且 2021 年 1 月 8 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 2022 年 1 月 7 日前完成整改。
2019 年 9 月 1 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需按照新规要求整改。

 

3、已登记管理人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需按照新规要求整改名称和经营范围。

 

注:此前,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在此次中基协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还特别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 2021 年 7 月 7 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由于多家机构争抢项目、项目投资时间紧等因素影响,有部分股权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马上投资,合伙企业存在未备案先投资等情况,这一部分机构也将面临整改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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