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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成全球投资“新热土” 企业如何在海南布局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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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4-2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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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全球跨国直接投资大幅下降。
在这样的背景下,海南利用外资规模创历史新高,实际利用外资实现连续三年翻番,总额超过海南设立经济特区30年总额的一半。
2020年,海南全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005家,同比增长197.3%;外资来源地包括8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比增长一倍。
呈现出以特斯拉等为代表的“投未来”、以普洛斯仓储等为代表的“补短板”、以哈罗公学等为代表的“强功能”、以普华永道等为代表的“优服务”等特点。

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享受优惠主体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法人机构);

2.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3.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二)享受减免要素

1.注册地:海南自由贸易港。

2.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三)跨地区汇总纳税

1.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3. 对于总分机构因享受优惠政策而适用不同税率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具体为:先按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然后不同税率地区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对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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