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3.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6.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下限额为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9.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六)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1.有犯罪记录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