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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福建厦门小贷牌照企业需要实缴多少资金?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新设福建厦门小贷牌照企业需要实缴多少资金?

       近日,漳州市小贷牌照公司———漳州市芗城区宝银小贷牌照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宝银小贷公司由漳州市重点骨干企业之一的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6亿元,办理各项小贷牌照、银行业机构委托贷 款等业务。该公司的设立填补了漳州市私营企业从事小贷牌照业务的空白,为民间资金涉足金融,帮助中小企业和农户克服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资金障碍开辟了新途径。目前,漳州市经省经贸委批准的融资担保公司共有7家,总注册资本为6.36亿元,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有6家。

      厦门市小贷牌照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小贷牌照公司监督与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牌照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 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贷牌照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意见》(闽委〔2012〕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贷牌照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贷牌照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贷牌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贷牌照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贷牌照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第三条 小贷牌照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建立小贷牌照公司监督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法制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经发局:主管全市小贷牌照公司,承担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小贷牌照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工作;牵头负责小贷牌照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并指导和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及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做好小贷牌照公司的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小贷牌照公司信息监测、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价制度。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贷牌照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负责将小贷牌照公司纳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负责对小贷牌照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贷牌照公司的监督管理。

  厦门银监局:负责指导小贷牌照公司规范经营行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小贷牌照公司涉嫌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并依法办理小贷牌照公司的名称预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小贷牌照公司财务风险监管;参与研究制定小贷牌照公司的扶持政策。

  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小贷牌照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有利于促进小贷牌照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

  各区人民政府和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小贷牌照公司设立的初审,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章 小贷牌照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小贷牌照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贷牌照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贷牌照”字样。

  第七条 设立小贷牌照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8~15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8~2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出资人在中国境内有自有固定住所,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70%;

  (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初次设立时,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经营期满一年后必须增资至3亿元以上,*高不超过5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管理人员。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经济知识、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五)出资人和拟任小贷牌照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七)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开业前营业场所应当经所在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实地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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